申辦臨時居民身份證
服務對象 | 個人; |
辦事依據 | 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,2004年1月1日起實施)第十二條“公民在申請領取、換領、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,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,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,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”。 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》 |
辦事條件 | 1、本市居民已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了申(換、補)領居民身份證手續,在辦證期間急需使用證件的; 2、姓名、住址項目中含冷僻字及其他原因不能辦理居民身份證。 |
所需材料 | 1、《戶口簿》;2、如屬于上述辦理條件1的還需提交《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》。 |
辦事程序 | 1、交驗本人《戶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》(如屬上述辦理條件第2點的不需提交),公安機關審核后交納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10元。2、在辦妥手續后3日內,持《戶口簿》及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回執和工本費收據領取證件。 |
受理部門 | 戶口所在地派出所,長沙派出所電話:2212682,僑園派出所電話:2321154,樓岡派出所電話:2332899,上班時間:周一至周五,上午8:30-12:00,下午2:30-5:30 |